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增强工作透明度,保证决策公正性,保护人民群众和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公开应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除下列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是否公开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开的政府信息包含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一)部门及内设机构(含各直属单位)的职责、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与部门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他规定;
(三)需要让群众清楚、明白的有关事项和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处理;
(四)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城市管理管理工作动态;
(六)其他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群众公示。
第七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对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政府信息目录应包括公开的事项、内容、期限和形式等。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提出申请,也可以当面口头申请;提出口头申请的,应制作申请笔录,并经申请人确认。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
第十条 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