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 索引号: | szfgzbmscsglzfj/2025-0291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安城管发〔2025〕21号 | 成文日期: | 2025年11月05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5年11月05日10时35分 |
各县(市)住建局(城管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汉滨分局,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瀛湖、恒口综合执法大队,局各科:
现将《安康市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安康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5年10月21日
安康市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以下简称“协管人员”),保障协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陕西省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协管人员招聘、使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协管人员,是指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招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不具有城市管理执法资格的人员,纳入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进行管理。
第四条 招聘协管人员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第五条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协管人员政策制定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协管人员招聘录用、业务培训、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配备协管人员,总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执法人员数量。
第七条 协管人员的薪资、保险等经费支出由各县(市、区)财政予以保障。严禁将协管人员的经费支出与罚款(收费)挂钩,严禁向协管人员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收费)指标。
第八条 协管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协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维护其合法权益。各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立工资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章 招聘
第九条 协管人员招聘应采取公开报名、文化考试、体能测试、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公开公示、面试聘用等程序,严格把关,择优聘用。
第十条 协管人员招聘原则上由具备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负责,录用协管人员经各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面试合格后,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第十一条 协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年满18周岁,首次聘用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三)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退役军人可以放宽至高中学历;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五)具备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退役军人、法律专业以及有城市管理执法从业经历的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聘用。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为协管人员:
(一)受过刑事、治安处罚的,在立案审查期间或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法违纪违规被解聘的;
(三)本人或家庭成员参加非法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本人有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的。
第十三条 协管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获得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福利;
(二)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
(三)参加岗位技能业务培训;
(四)按规定享受防暑降温等劳动保护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协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三)服从用人单位管理;
(四)保守工作中知悉的秘密;
(五)遵守各项纪律和社会公德。
第十五条 协管人员聘用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可根据用人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动态调整。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六条 协管人员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可以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检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其他执法辅助性事务。
第十七条 未使用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招聘的协管人员从事辅助性事务以及超越辅助性事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第十八条 协管人员严禁以下行为:
(一)严禁辱骂、粗暴对待管理相对人;
(二)严禁迟到、早退、旷工、擅离职守;
(三)严禁违规着装,损害协管人员队伍形象;
(四)严禁私自驾驶城管执法车辆(含电瓶车);
(五)严禁在岗期间从事与业务工作无关的其它活动;
(六)严禁在媒体发布有损城市管理执法活动的言论;
(七)严禁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协管人员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行为规范、心理素质以及体能训练等,上岗培训时间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年度培训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受训率必须达到 100%。
第二十条 协管人员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规定统一着装,由各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购置、分发、管理制服。协管人员的胸号由“XG+8位数字”组成,8位数字的前4位数字6111代表安康市,后4位数字由市城管执法局分配各县(市、区)城管执法制式服装胸号号段分配使用。
协管人员的臂章字样,将城管执法制式服装臂章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改为“城市管理”,将“城市管理执法”字样改为“协管”,字样规格参照技术指引。
雨衣和反光背心上的“城市管理执法”字样改为“城市管理”,字样规格保持不变。
第二十一条 严格协管人员制服发放范围,不得为非协管人员配发城管执法协管人员制服。以前不规范的,由各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自行清理到位。
第二十二条 对中心城区镇办“两违”管控人员愿意转岗为城市管理执法协管工作的,各区优先纳入使用对象,实行局招队管镇用。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管人员的人事、工作信息资料档案。
第四章 考核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要建立协管人员考核奖惩办法,每年度对协管人员的工作表现、纪律作风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协管人员评先评优、续聘解聘、薪酬调整的根据。
第二十五条 对在履行协管职责中担当作为、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其他突出事迹的协管人员在表彰奖励、续用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鼓励符合条件的优秀协管人员通过人社部门公开招考进入城市管理执法队伍。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结合实际设立表彰奖励,对年度考核优秀以及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见义勇为等特殊贡献的协管人员,可以给予表彰。
第五章 解聘
第二十七条 协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情形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履职不当导致不良后果或产生重大执法事故的;
(三)受党纪处分、行政拘留,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一年内连续旷工3天、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或者连续事假10天、累计事假30天以上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身体状况不适应继续从事协管工作的;
(七)聘用期满无需续聘等其他情形的。
协管人员需解聘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内向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书面告知。当事人对解聘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栽。
第二十八条 协管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的,应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人员应提前3日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用人单位规定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未办理离职手续或自行辞职的,有关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 协管人员离职时,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收回所配备的服装和标志标识以及装备等。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协管人员伤亡抚恤、伤残慰问制度,协管人员因工作原因受伤害、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安康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陕公网安备 61090202000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