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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来源:发布日期:2025年10月16日14时50分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szfgzbmscsglzfj/2025-0286 公开目录: 城市管理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年10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5年10月16日14时50分


各县(市、区)城管(住建)局、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局、经贸(科技)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城管执法局汉滨分局、安康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恒口城管综合执法大队、瀛湖综合执法大队,安康高新区经济发展科技局、恒口示范区经济发展与招商局、瀛湖生态旅游区经济发展和招商局,安康高新区、恒口示范区工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建筑垃圾治理的工作部署,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安康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安康市公安局

安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安康市交通运输局

安康市水利局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9日


 

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国办函2025〕57号)、《陕西省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陕建发2023〕196号)和《关于印发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函2024〕119号)要求,切实提升城市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以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导向,坚持问题导向与系统治理、存量治理与增量控制、有效处置与资源化利用、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协同推进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六大环节规范管理,健全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

2025年底,各县(市、区)、开发区建筑垃圾管理和部门协调机制基本完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处理方案备案进一步规范,填埋、资源化利用等设施短板加快补齐,实现产消能力基本平衡。

2027年,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进一步健全,建筑垃圾管理法规政策逐步完善,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偷排乱倒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综合利用成为主要处置方式,建筑垃圾平均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以上,城市建筑垃圾有效治理新格局基本形成。

二、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一)压实源头减量责任。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严格落实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主体责任,按照《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标准》(JGJ/T498-2024)和《陕西省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实施细则(试行)》规范实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运输、利用、处置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广绿色施工和全装修交付。(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县(市、区)、开发区落实,不再列出)

(二)严格核准备案制度。强化建筑垃圾核准监管,公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与建设施工许可并联审批。督促指导工程施工单位制定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及时备案。(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实行分类处置,划定建筑垃圾分类贮存场所,选择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单位清运,规范运输车辆进出管理,做好建筑垃圾临时贮存、就地利用时污染防治工作。鼓励集中拆除工程引入移动式处理设备,就地进行资源化利用。(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装修垃圾源头排放管理。参照《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规定,按照《安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建立完善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细化管理要求,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合理设置装修垃圾投放点,严禁将装修垃圾投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鼓励采取提前预约、袋装投放、箱体收集等方式收运装修垃圾。(市城管执法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建筑垃圾运输监管

(五)推动车辆改造更新。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运输建筑垃圾,逐步替代为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2026年6月底前,完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要求,明确外观规格、车辆编号、标志标识、北斗卫星定位、安全配置、装卸设备、数据传输等要求。(市城管执法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规范运输管理。引导运输单位合理配置运力,严禁不符合车辆技术要求的车辆进入建筑垃圾清运行业,及时向社会公示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号牌等信息。强化运输行为监管,持续推进工程运输交通安全“三三联动”机制,建立城管执法、公安、交通运输联合执法队伍,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无证运营、假牌套牌、未密闭运输、超载超限、沿途抛撒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从快查处。督促运输单位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和车辆运行状况检查,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时间、承运范围清运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运至未经核准的处置场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健全退出机制。2026年6月底前,建立完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准入、信用评价及退出制度,依法依规明确“黑名单”等从业禁止规定,制定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明确奖惩制度和退出规则。对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运输核准的单位运输的,以及对运输合同违法分包、转包的,依法从严查处,并纳入信用管理;对交通违法、事故突出的运输企业和车辆驾驶员实行重点监管,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运输单位,依法依规吊销相关证照。(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建筑垃圾处置

(八)加强规划选址。各县(市、区)、开发区在编制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时,要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量、源头分布及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用地需求,研究就近配套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等三条控制线,科学规划建设规模、选址布局和建设时序等。(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快设施建设。要把规划内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作为城市兜底性市政基础设施,纳入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加快建设进度,按期完成建设任务。鼓励设施区域共建共享,提高协同处置能力。既有设施处理能力不足时,可结合实际制定临时利用、贮存设施设置方案,明确设施数量、能力和使用期限,并办理审批手续。支持设置建筑垃圾临时贮存设施,用于临时贮存工程渣土和干化处理后的工程泥浆,涉及临时使用土地的,应符合临时使用土地有关政策规定。具备利用、处置能力后,应及时拆除临时利用、贮存设施,清理占用场地。(市城管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规范设施运行。明确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运行、安全生产要求,规范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流程,按照现行相关标准,组织对现有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加快推动存在问题隐患设施的整治工作。做好场区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应急处置演练,提升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开展存量治理。按照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函2024〕119号)要求,结合第三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深入排查建筑垃圾违法违规问题,定期开展存量建筑垃圾治理,强化常态化监测和管控措施,按照“一处一台账一措施”要求,做好存量建筑垃圾治理成效复核和销号工作。(市城管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十二)推动行业发展和产品利用。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加快培育产业基地和骨干企业。建立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认证推广机制,健全技术标准规范,鼓励将产品价格纳入建设工程材料造价信息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布。畅通利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渠道,明确应用范围、使用部位等要求,鼓励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建设领域优先使用。(市城管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付费制度。开展处理成本调研,指导建筑垃圾处理企业主动向社会公布各类建筑垃圾付费项目、服务内容、价格等信息。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督促建筑垃圾产生方支付合理的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费用,促进企业良性经营。(市城管执法局负责)

六、实施全过程监管

(十四)完善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城市建筑垃圾治理领域常态化监管机制,完善定期会商、日常巡查、联动执法、联合惩戒、案件移送、跨区协作、信息共享、社会监督等长效管理制度,加强部门协调,明确职责分工,细化目标任务,推动工作落实。(市城管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联合监管执法。结合《陕西省城市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执法指引(试行)》,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及时曝光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对违法行为同步追究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单位相关责任,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管理。(市城管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实行转移联单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于2025年10月1日起,全面施行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见附件2),结合实际,细化工作举措,将建筑垃圾产生单位、类别数量、运输单位、处置方式和核准信息等纳入联单内容进行全程管控,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搭建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如实记录和发布建筑垃圾种类、数量、流向、利用、处置等信息。(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落实保障措施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区域实际,逐条细化落实,严格执行《安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加快完善建筑垃圾相关标准和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重点项目建设,建立行业技术人才库,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加大建筑垃圾处理相关技术和设施设备研发力度,推动成果产业化应用。将建筑垃圾治理纳入“无废城市”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任务。(市城管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1.相关术语及释义

2.陕西省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附件1

 

相关术语及释义

 

一、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二、建筑垃圾分类

建筑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T 134-2019)相关要求,将建筑垃圾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进行分类处理。

(一)工程渣土,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二)工程泥浆,指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三)工程垃圾,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四)拆除垃圾,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五)装修垃圾,指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弃物。

三、建筑垃圾处置利用方式

原则上,工程渣土和干化处理后的工程泥浆可用于土方平衡、场地平整、道路建设、环境治理或烧结制品、作为生活垃圾填埋场覆盖用土等;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应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建材、道路材料等;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回收利用后产生的固体废物,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24)要求的可直接进入生活填埋场填埋处置。

严禁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工业固废等混合处理。

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是指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量占产生量的比例,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的利用。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率计算公式如下:

 

 

 

 

 


 附件2

 

陕西省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  陕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垃圾转移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产生、运输、处置单位全面实行转移联单管理,并按要求填写转移联单。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实行电子化联单管理,暂无法实行电子化的,采用纸质联单。纸质联单最低需保存3年。

第二条  市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一车一联单。产生、运输和处置单位要分别在各自负责环节进行信息核对、确认。

第三条  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单位应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履行以下职责:

1.产生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对需转移的建筑垃圾进行计量,发起转移联单,如实填写转移的种类、数量等信息。

2.运输单位。核实产生单位填写的转移联单信息,将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至有资质的处置场所,如实填写运输单位名称、建筑垃圾种类、车牌、驾驶员、运输路线等相关信息,运输过程中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确保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正常使用。

3.处置单位。核实产生单位、运输单位信息和拟接收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等信息,如实填写处置方式、接收数量等内容。联单填写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不予接收,并告知本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四条 跨市转移建筑垃圾的,应按照城市建筑垃圾跨区域治理协作机制要求办理移出地、接收地相关手续。跨省转出建筑垃圾的,应当报移出地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加强联合监管执法,确保转移联单管理有效运行。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以及未按联单管理要求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依法从严查处。


建筑垃圾转运联单(样表)

联单编号:

一、产生信息

产生单位名称

 

责任主体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XX市XX区(市、县)XX路段XX

移出量(吨)

 

交付时间

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

建筑垃圾种类

£工程渣土 £工程泥浆 £工程垃圾 £拆除垃圾 £装修垃圾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联系电话

 

二、运输信息

运输单位名称

 

责任主体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运输车辆车牌

 

驾驶员姓名

(签字)

 

驾驶员

联系电话

 

三、处置信息

处置单位名称

 

责任主体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XX市XX区(市、县)XX路段XX

利用处置方式

£平衡利用           £资源化利用            

£填埋处置           £临时贮存               £其他        

接收量(吨)

 

接收时间

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联系电话

 

备注

 

填写说明:1.转运联单一式三份,产生单位和运输单位相关同志签字后,产生单位留存一份,其余两份由运输车辆随带,待处置单位相关同志签字后,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各留存一份。

2.联单编号由2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至八位数字为日期代码;第九至十四位数字为移出地县(市、区)级行政区划代码;其余六位数字以移出地县(市、区)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进行流水编号。

3.产生单位名称填写建设单位名称;经办人和驾驶员联系电话填写手机号码。

4.利用处置方式主要分为:平衡利用(用于土方平衡、场地平整、道路建设、林业用土、环境治理等)、资源化利用(进入资源化利用设施进行资源化)、填埋处置(进入填埋场进行填埋)、临时贮存(进入临时贮存设施暂存)、其他(说明具体处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