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二、主要目的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持续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认真落实《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中“有立法权的城市要推进文明行为立法”的要求,通过发挥法治引导、规范、保障作用,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形成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的常态长效机制,有力推动安康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目标实现。
三、起草过程
2023年年初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纳入立法计划,由市创文办、市人大社教工委、市人大法工委联合安康学院共同组成立法起草专班,通过前期立法调研、实地走访、征求意见和专题讨论,严格按立法程序开展《条例(草案)》起草工作。《条例(草案)》文本形成后,经广泛征求意见并多次修改形成送审稿,2023年6月13日经安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8月29日经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主要内容
《条例》共五章四十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6条。主要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机制、各机构职责、社会责任等内容。《条例》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二章为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共11条。主要明确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爱护公共环境、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文明出行、维护城乡社区文明、文明旅游、文明就医、校园文明、网络文明九个方面规定了公民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明确对群众反映强烈、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授权政府实行清单治理。
第三章为促进与保障,共19条。主要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政务和服务窗口单位、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等主体在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方面的职责,明确了市、县(市、区)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先进典型表彰激励机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受理投诉和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方式、受理程序和办结时限,还应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并保护个人信息。
第四章为法律责任,共3条。对相关法律责任采用转致适用的法律规定,对违反《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明确了处罚主体和依据,促进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严格执法;对劝阻不文明行为的公民实施侵害并触犯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为附则。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日期为2023年12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