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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基本框架已初步搭建

作者:张新宝 彭肃华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0日16时25分

        数字时代,网络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生活的一部分。由于缺乏鉴别能力与自我保护意识,未成年人面临日益严峻的网络不良信息侵害风险、网络消费风险、网络沉迷风险、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等威胁。我国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立法,初步搭建起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基本框架。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从基本法的层面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制度,确立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人格权制度,为解决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网络直播打赏等行为引起的涉网络民事争议提供了规范基础。网络安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较为集中规定了网络安全和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内容。2016年底颁布的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网络空间综合性法律,从整体上规范网络环境及网络行为,较为完整地覆盖了网络运营者的责任义务规制,在第十三条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早在1991年我国就针对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后经数次修订,涉及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内容在不断增加。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核心,增设“网络保护”专章对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权益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未成年人所享有的网络安全权利,对其给予特殊和优先保护。

        2019年国家网信办发布的《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以网络安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依据,是我国第一部从个人信息方面专门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特殊的、优先的、全生命周期保护的部门规章。该规定首次明确以“儿童”指代“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我国境内处理儿童个人信息的网络活动,包括收集、存储、利用、传输、披露等各环节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确定了正当必要、知情同意、目的明确、安全保障和依法利用等原则,在具体处理规则方面规定了更为严格的信息保护义务,明确要求网络运营者专门设置儿童信息保护规则和用户协议,同时赋予儿童及其监护人更为全面有力的权能。

        2021 年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明确将儿童个人信息列入敏感个人信息范畴,对信息处理者提出了“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的要求,提升了保护强度。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含书面同意),第三十条规定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儿童个人信息应当取得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制定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其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国家网信办于2022年3月14日发布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内容包括了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培育、网络信息内容规范、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四大主题,系统性地明确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规制主体及其相应义务。

        保护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里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重点命题。从政府到社会,应加强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宣传,普及安全用网的法律法规,提升监护人和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意识;学校应设置网络安全知识的相关课程,提升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在家庭内部,监护人应当承担起网络安全教育责任,净化家庭场所未成年人用网环境,对未成年人用网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总之,为未成年人创造安全成长的网络环境,需要社会各主体全方位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