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城市管理文件 / 内容页

安康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康市餐饮油烟治理专项行动 方案(2023-2027年)和(2023年餐饮油烟治理专项行动任务清单)》的通知

作者:来源:发布日期:2023年06月20日10时11分
文件名称: 安康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康市餐饮油烟治理专项行动 方案(2023-2027年)和(2023年餐饮油烟治理专项行动任务清单)》的通知
索引号: szfgzbmscsglzfj/2023-0062 公开目录: 城市管理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城管字〔2023〕39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6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年06月20日10时11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瀛湖旅游区管委会:

根据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餐饮油烟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和《2023年餐饮油烟治理专项行动任务清单》的通知(陕建发2023〕1081号)精神,现将制定的《安康市餐饮油烟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和《2023年餐饮油烟治理专项行动任务清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联系人:刘守朝(市城管执法局)   电话:3330151

        叶兴博(市生态环境局)   电话:3291209

        李春晖(市市场监管局)   电话:8951815

 

1.安康市餐饮油烟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

2.2023年餐饮油烟治理专项行动任务清单

3.餐饮油烟大气污染防治检查要点

 

 

 

安康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0日

 

 

 

 

 

附件1:

 

安康市餐饮油烟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2023-2027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餐饮油烟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和《2023年餐饮油烟治理专项行动任务清单》的通知》(陕建发2023〕1081号)精神,严格餐饮油烟治理,全面提升空气质量,大力改善人居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紧密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和省、市“三个年”活动,坚持把餐饮油烟治理作为政治任务和民生工程,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切实解决餐饮油烟污染问题,全力营造和谐、宜居的美好环境。

二、治理目标

按照“依法管理、标本兼治、落实整改、巩固提升”的原则,扎实开展餐饮油烟治理专项行动,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定期维护,经整改仍无法达标排放油烟的限期调整经营业态,汉滨、高新试点推广规模餐饮(经营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油烟在线监控,城市建成区禁止露天烧烤,有效解决餐饮油烟污染问题,推动全市空气质量持续向好。

三、治理范围

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酒店、餐馆、烧烤经营户、快餐店、食品加工企业、集贸市场产生油烟的食品摊点及医院、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和产生油烟污染的其它场所。

四、治理时间

2023年6月至2027年12月。

五、重点任务

市城管执法局牵头负责餐饮油烟治理专项行动,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一)加强源头控制。新建、改建和扩建产生油烟污染的单位服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定期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经整改仍无法达标排放油烟的限期调整经营业态。

(二)建立监管机制。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加强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排放和设施设备规范使用的技术指导和排放达标的监测;加大餐饮油烟污染检测、管理和监督,依法认定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污染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对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关闭的餐饮经营单位或个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加强露天烧烤的监督管理,对城市建成区露天烧烤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联合督查检查。2023年重点组织对汉滨区、高新区进行联合交叉检查,具体检查方案另行确定通知。2023年12月底前,组成市级联合检查组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2024年-2027年,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联合督查检查。

(四)整治巩固提升。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即行即改,对现场不能整改的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加强对专项治理成果的巩固提升,推广运用,确保标准不降、措施不减、要求不松。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开展餐饮油烟治理专项行动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市决策部署的实际举措,是着力解决扰民和保护改善人居环境质量的具体行动。要增强大局意识,提高政治站位,紧紧围绕“三个年”活动要求,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负责的态度,真抓实干,保证专项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严格责任,扎实组织实施。严格按照餐饮油烟治理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科学筹划部署,细化工作方案,严密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落实好主体责任,区分任务分工,积极协调配合,指定专人负责,明确时间节点,倒排工作进度,做实做细台账,确保治理见成效,巩固提升保持久。

(三)讲究策略,严格规范执法。各县(市、区)要落实属地管控责任,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城管执法、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勤联动执法,信息互通共享。开展治理专项行动时,既要注重方式方法,文明执法,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和政策解释,又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自觉整治,还要坚持原则,敢于动真碰硬,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

(四)强化督查,巩固治理成效。餐饮油烟治理专项行动要持续进行,抓反复、反复抓,要把治理成效巩固为一种常态,保持住、保持好。市级部门将组织对专项行动进行暗访和督导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工作进展迟缓、治理效果不好的单位,给子通报批评,真正推进专项治理常态化、有成效。

 

 

 


附件2:

 

2023年餐饮油烟治理专项行动任务清单

序号

任务内容

完成时限

责任单位

备注

1

重点区域、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按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2023年12月底

各县(市、区)落实

 

2

重点区域选取营业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推广餐饮油烟在线监控开展试点

2023年10月底

汉滨、高新区落实

 

3

城市建成区无露天烧烤

常态推进

各县(市、区)落实

 

 

 

附件3:

 

餐饮油烟大气污染防治检查要点

 

一、餐饮油烟污染产生的主要原因

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食用油在高沸点的情况下组成成分开始汽化,并形成大量“青烟”,主要是不为肉眼可见的微油滴所组成。此时往油中加入食品,食品中所含水分急剧在汽化膨胀,其中部分冷凝成雾和油烟一起形成油烟雾随着温度上升的各阶段所形成的混合气体在离开锅灶上升过程中与液面外的空气分子碰撞。与此同时,燃烧热分解产生出一些细颗粒物和有害气体,最终形成食用油及食品在高温下的挥发物及其冷凝雾、气溶胶、水汽及含细颗粒物所组成的油烟雾。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餐饮业环境保护工程技术指南》DB 61/T 1307-2019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G 554-2010

三、管控要求

1.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抽油烟机和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宜采用运水烟罩、静电型和等离子型油烟处理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达标排放;

2.饮食服务经营者应当每月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油烟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转,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

3.厨房的炉灶、蒸箱、烤炉(箱)等加工设施上方应设置集气罩,油烟气与热蒸汽的排风管道宜分别设置;

4.油烟集气罩罩口投影应大于灶台面,罩口下沿离地高度宜取1.8至1.9米,罩口面风速不应小于0.6米/秒;

5.放置油烟净化设备的专用空间净高不宜低于1.5米,设备需要维护的一侧与其相邻的设备、墙壁、柱、板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45米,且油烟净化装置应置于油烟排风机之前;

6.油烟气排风水平管道宜设坡度,坡向集油、放油或排凝结水处,且与楼板的间距不应小于0.1米,管道应密封无渗漏;

7.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米,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10米;

8.饮食业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应大于15米;

9.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11.已建成的餐饮服务项目,其经营许可到期后,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公安消防等管理部门不再核发相关证照,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12.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居民家庭和有关单位应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

13.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居民住宅楼,鼓励居民家庭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减少油烟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