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建筑垃圾处理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 ||
索引号: | szfgzbmscsglzfj/2022-0057 | 公开目录: | 城市管理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城管字〔2022〕66号 | 成文日期: | 2022年10月15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2年10月15日09时30分 |
各县(市)住建(城管)局,市城管执法局汉滨分局、高新区城管执法局,恒口城管综合执法大队、瀛湖综合执法大队:
现将《安康市建筑垃圾处理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抓好落实。
安康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2年10月15日
安康市建筑垃圾处理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垃圾处理场的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筑垃圾处理场的安全管理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至上”为原则,严格执行建筑垃圾处理场安全管理规定,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确保建筑垃圾处置工作有序开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建筑垃圾处理场是指经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处置建筑废弃物的场地。
本制定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建筑垃圾处理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理场经营单位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度,并确保各项规定、制度落实到位。
1.设备安全管理员。负责对处理场工程机械设备、洗车设施、消防设施及卸土场边坡防护设施实施维修保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一旦发现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必须及时更换。
2.交通疏导员。负责处理场周边交通组织工作,科学合理组织车辆进出,在各主要路段设置警告标志,规定工程车辆注意避让社会车辆或行人,开工前必须检查安全警示设备和照明等设备,并做好检查记录,形成每日必检常态化工作。
3.安全管理调度员。负责建筑垃圾处理生产的指挥工作,组织协调各挖机、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等工程机械的工作运转,维持生产工作的有序开展,坚决杜绝车辆乱卸、乱跑等现象,防止处理场内因生产秩序不规范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4.安全管理巡视员。每天定时巡查处理场地,并及时做好巡查记录。重点排查是否有非工作人员进入施工场地或其它突发情况,避免意外事件发生。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理场日常台账管理包括:
1.处理台账。主要记录处理场每日处理建筑废弃物的详细情况,包括建筑废弃物来源项目名称、时间、数量等信息。
2.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台账。包括:安全生产教育记录,安全生产宣传记录,安全生产培训记录。具体记录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及培训考核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地点、培训人、被培训人、教育培训内容等,经过安全教育的人员要有本人签名)。
3.安全生产检查台账。包括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专项整治检查记录。具体记录处理场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每月至少一次大检查,每周至少一次常规检查,除此之外还要按照季节变化、节假日安排以及特殊作业要求,开展专项检查;记录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人、检查出的问题、整改措施、完成时间等信息)。
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包括: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记录及整改记录情况。
5.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台账。包括:各类事故资料情况。具体记录所发生的各类事故,包括火灾、设备、生产、交通、人身和其他事故;并进行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详细填写应吸取的教训、采取的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等,人身事故要将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龄及事故概况等记入台账。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理场边坡安全管理规定包括:
1.开展处理场边坡检查,包括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汛期专项检查以及特殊边坡监测。
2.日常巡查是指采用目测的方式,对建筑垃圾处理场可视范围内的边坡、边坡构造物、边坡排水设施等所进行的巡查。
3.经常性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对日常检查难以发现的边坡影响范围进行检查,检查周期为自然月每月一次,汛期应加大检查频率。
4.汛期专项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或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开展边坡稳定性检查、评定和风险评估工作。
5.各级单位可委托具相关资质的单位或机构对重大边坡开展监测工作,并利用监测结果对边坡稳定性进行分析。做到及时监测、及时分析、及时反馈、及时决策和及时处治。
第七条 建筑垃圾处理场科技化管理包括:
1.安装出入口、卸泥台、主要通行道路的视频监控,并接入城管部门的监控平台。
2.安装并使用建筑废弃物运输电子联单设备、系统,并接入城管部门的监控平台。
3.探索建立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安全管理系统平台,监测消纳场边坡数,逐步实现电子化管理,实现数据的实时查询。
第八条 建筑垃圾处理场应落实以下管理要求:
1.封闭式管理。要参照在建工地管理标准要求进行围挡施工,加强门卫管理,杜绝社会无关人员进入处理场,并在工地出入口及场内工作区设置安全警示装置和标语,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2.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与场地相适应的消防、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进一步完善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严防事故造成重大人身安全、财产损失及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确保建筑垃圾处理场安全稳定运行。
3.事故报告制度。设置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市、区管理部门和相关责任部门,同时采取有效救援措施防止发生灾害,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4.监督与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处理场的日常安全监督与检查以属地为主,市级对各县(市、区)处理场进行定期检查、随机抽查。
5.公示制度。设置人应当将处理场的设置批准文件、名称、管理人员、监管人员、处理信息等情况向社会公示,并制作公示牌,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按职责督促属地定期开展非法堆体的排查和安全评估工作。对于责任单位清晰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责任人,并责令其及时恢复原状;对于不能明确责任单位的,由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上报本级政府,并及时组织治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