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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康市汉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的政策解读

作者:来源:安康市人民政府网发布日期:2021年10月08日14时37分

    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印发《安康市汉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邹刚就《安康市汉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出台背景和意义等进行政策解读。


  《条例》出台背景及意义

  邹刚:汉江是安康人民的“母亲河”,是长江第一大支流,也是国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和省引汉济渭重点工程的主要水源涵养区,保护和改善我市汉江流域水质,事关安康人民的生存和发展,事关一泓清水永续北上的政治责任。
  首先,制定条例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实践。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大力增强水忧患意识、水危机意识,重视解决好水安全问题,还老百姓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景象。制定《条例》,就是坚定不移地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思想,强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落实“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观点的具体实践;就是不折不扣地贯彻党中央、全国人大和省市关于加快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地方立法的决策部署,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用法治力量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的具体实践。
  其次,制定《条例》,是确保安康人民生存发展的迫切需要。生态兴则文明兴。汉江养育了安康,是安康最重要的资源禀赋,是加快追赶超越、建设西北生态经济强市的核心竞争力;保护汉江生态环境,是关系安康人民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和经济规模快速扩张,生产废水、生活垃圾和污水、畜禽养殖废物等污染物排放量增长,危化品运输引发的水环境污染事件风险较高,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制定《条例》,才能发挥好法律利剑作用,为流域资源管理、水质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刚性的法规保障,为切实扛起“一江清水永续北上”、为有效保护“母亲河”提供强劲的法治力量,让良好的生态环境成为人民幸福生活的立足点,成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增长点,成为建设秦巴明珠生态安康的发力点。
  最后,制定《条例》,是依法打好碧水保卫战的重要保障。《条例》既准确把握了中央和省市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又总结提炼了安康多年来综合治理汉江流域的有效做法,还学习借鉴了兄弟市水质保护立法的先进经验,对水质保护目标、政府保护主要职责进行了明确,对工业水污染、矿产资源开发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水环境保护和源头治理,水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必将进一步引导和推动依法治水、系统治水、创新治水、全民治水。贯彻实施好《条例》,以法律武器治理水污染、保护水环境、保证水质安全,有助于我市落实“水十条”要求,形成环境保护工作全员参与、全民守法的良好局面;有利于从根本上消除水污染安全隐患,筑牢水源涵养和水质保护的法律屏障。
  《条例》制定过程
  邹刚: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秉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全面贯穿“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立法原则。
  一是全面开展立法调研。先后深入汉滨区、石泉县的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城镇污水处理厂、水电企业等相关单位调查研究;全面征求一线执法部门、镇政府和基层人大代表的意见;实地察看了我市汉江一桥至四桥段流域污染与保护情况。针对争议问题专门深入市交警支队、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汉滨区部分社区进行座谈,并多次与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相关部门和草案起草组进行探讨,力求掌握实情、凝聚共识。
  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在立法过程中,2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次书面征求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县区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征集意见建议270余条。
  三是扎实修改法规草案。在认真学习水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征集的意见建议和走访调研中发现的问题,邀请生态环境局等9个部门共同研究、逐条修改,召集相关同志集中讨论修改达27次。法规三审前,法工委多次与省人大法工委就有关条款进行沟通对接,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
  《条例》主要从哪些方面对我市汉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进行了规范?
  邹刚:《条例》分为五章共四十八条,重点规定了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组织保障、水质保护、水污染防治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条例》第一条至第十一条为第一章“总则”内容,分别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保护目标、职能职责、河湖长制、目标考核、经费保障、共同治理、宣传教育和倡导行为内容。
  《条例》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二条为第二章“水质保护”内容,分别规定了流域水质保护与岸线管控、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水生生物与湿地保护、林地建设与水源涵养、涉水产业发展、水土流失管控、空间管控、入河排污口管理、涉水工程管理、河道采砂管理、湖库漂浮物打捞责任内容。
  《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三条为第三章“水污染防治”内容,分别规定了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水质监测与断面控制、工业水污染防治、矿区水污染防治、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渔业水污染防治、船舶码头水污染防治、流域禁止行为、水环境风险防范内容。
  《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五条为第四章“法律责任”内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上位法,分别规定了违反空间管控、入河口排污、采砂行为、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农业操作、畜禽水产养殖、船舶排污、流域禁止行为、水风险防范等规定的法律责任内容。
  《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为第五章“附则”内容。分别规定了安康市汉江流域构成、管委会职责和重点区域法律适用及条例施行时间。
  《条例》的亮点是什么?
  邹刚:条例的亮点主要是因地制宜,突出了我市严格保护水质的立法目的,在立法过程中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深入总结做法经验。比如河长湖长制、涉水产业发展、危化品道路运输等条款,我市都有一些好的经验做法,我们把它上升为法律制度加以明确,在全市进行推广,符合我市的实际。
  二是不断完善法律体系。针对农村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流域国土空间管控、湖库漂浮物打捞、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保障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有关法律法规未进一步明确的方面,通过深入开展研究,重点研究,反复征求各方意见,在条例中对这些内容予以补充和完善,明确各方责任。
  三是充分体现民情民意。比如对于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中心城区一江两岸洗涤物品行为,我们开展问卷调查,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反复调研论证,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地市好的做法,将不在河道内洗涤物品、洗刷车辆、清洗动物、抛扔垃圾等行为列为倡导条款,强化群众水质保护意识;对于群众反映的矿产资源开发污染防治、河道采砂、水生生物保护等问题,也在条例中加强了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


原文链接:https://sc.ankang.gov.cn/Content-23114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