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中共安康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党组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创建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安康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科级及以下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科级及以下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科级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索引号: | szfgzbmscsglzfj/2020-0612 | 公开目录: | 城市管理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城管党字〔2020〕30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10月23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年10月23日15时43分 |
各工作组、科,市城管执法支队:
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安康市城市创建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安康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科级及以下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科级及以下干部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科级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28日市双创指挥部办公室市安康市城市管理局印发的《科级及以下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科级及以下干部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科级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安创办字[2016]54号)文件同时废止。
中共安康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党组
2020年10月23日
安康市城市创建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安康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科级及以下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激励干部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充分调动机关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促进城市创建和管理工作创新提升,根据市委《关于进一步鼓励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安康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奖勤,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 科级及以下干部鼓励激励工作以本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研判等结果。
第四条 科级及以下干部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关爱关怀和选拔任用。
第五条 评优评先方面:
(一)按照35%的比例,分别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组、科、队,授予“年度先进单位”;对局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中成绩突出的干部授予“年度先进个人”。
(二)各组、科、队牵头组织的城市创建、城市管理重点工作和中心工作被市委、市政府及以上表彰的,可直接授予“年度先进单位”;被市委、市政府表彰的科级及以下干部,可直接确定“年度先进个人”;被省委、省政府及以上表彰的,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三)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中,本局如被评为“优秀”等次,承担重点任务的重点责任人可直接授予“年度先进个人”。
第六条 考核奖励方面:
年度考核“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书面表彰和一定物质奖励。
年度考核优秀人员依法依规及时予以或督促派出单位及时予以嘉奖和物质奖励。
第七条 选拔重用方面:
(一)对政治过硬、学习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纪律过硬,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连续三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干部,优先提拔重用。
(二)对获得年度考核“先进单位”的科室、工作组、队,在干部选拔任用和后备干部培养上给予倾斜,承担工作的重点责任人优先评优,优先推荐、提拔使用。
(三)对本局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或受到市委、市政府及以上表彰的干部,或单项工作经验得到市委、市政府及以上推广的干部,优先晋升职务(职级)或提拔使用。
(四)对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中成效特别显著,或在承担的重点工作、重大活动和急难险重任务面前勇于担当作为、成绩特别突出的科级及以下干部,可由局党组向上级建议优先提拔使用。
第八条 关爱关怀方面:
(一)鼓励干部加强学习,实行学习培训奖励,对符合要求的,给予学费、书费、培训费补贴及报销交通、食宿等相关费用。
(二)对获得局(办)“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荣誉的,在外出考察学习和教育培训方面优先给予安排。
(三)建立经常性谈心制度,通过单独谈心或集体谈话,做到在干部遇到困难、发生矛盾、出现失误、存在问题等情况时必须进行谈话,体现组织关怀。
第九条 科级及以下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在党组的领导下,由综合组(政办科)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综合组(政办科)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康市城市创建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安康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科级及以下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营造锐意进取、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充分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市委《关于进一步鼓励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安康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局(办)各组、科、队科级及以下干部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挺纪在前,依纪依法,坚守底线;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四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把干部在城市创建和城市管理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部门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部门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发展、创新提升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五条 建立合理容错机制。以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民谋利、民主决策、程序规范为前提,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监督执纪相结合,严格区分为公与为私、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怠慢,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在推进深化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在推进城市创建和城市管理工作中,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落实上级重大部署、推进城市创建与城市管理执法重点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城市大型综合整治活动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履行城市创建和城市管理执法职责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城市创建和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八)在城市创建和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化解矛盾焦点、解决遗留问题,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一)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七条 审慎实施容错。容错应当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精准适用情形,坚决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搞纪律松绑。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容错:
(一)因“庸懒散慢虚”以及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被问责追责的。
(二)造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
(三)对所犯错误拒不纠正整改或同一失误、错误出现两次以上的。
(四)其他不予容错情形的。
第九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根据实施问责的主体向局党组或机关纪委提出书面申请。
(二)调查核实。问责单位受理申请后,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充分听取申诉意见,形成有理有据的调查报告,提出容错审查意见。
(三)认定反馈。核查结束后,局党组、机关纪委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并及时反馈给申请科室或本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公开。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给予解释答复。
(四)上报备案。认定结果应及时报派驻纪检监察组或局综合组(政办科)备案审查。
第十条 对容错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认错态度好、主动整改、挽回损失或影响的,可在以下方面免责:
(一)干部个人年度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及工资、绩效、奖金不受影响。
(三)单位和个人评优评先、表彰奖励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组、科、队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相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运用好“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有问题的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极少数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十二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反映的问题和受理的举报信件,要依法依规、调查核实、严格甄别。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对容错免责的干部,要予以关心关注,经常开展谈心,使其放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第十三条 局(办)领导班子承担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为相关单位和干部负责,支持和保护干部勇于开拓创新、敢于担当作为。局机关纪委应当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局机关纪委承担。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康市城市创建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安康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科级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干部队伍中不想为、不会为和不敢为问题,充分调动局(办)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促进城市创建和城市管理工作创新提升科学发展,根据《安康市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重点解决科级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适应工作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科级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推进科级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 科级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整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五条 推进科级干部能下,以年度考核等次评定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在承担的城市创建管理重点任务、大型综合整治活动中工作不力的,在脱贫攻坚、安全生产、综治维稳、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 科级干部能下需要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在城市创建和城市管理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严重影响的或在脱贫攻坚、安全生产、综治维稳、依法行政、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二)管理能力差、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干部群众意见大的,搞团团伙伙、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团结稳定,经党组研判,认定不适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的。
(三)科级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率超过三分之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经党组研判,认定不胜任现职的。
(四)任职期满考核中,不称职得票率或不同意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党组研判,认定不胜任现职的。
第七条 进行调整的情形还包括:科级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经组织提醒、教育、诫勉没有按期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
(一)不服从工作安排,言行不符合科级干部身份,经多次教育不能改正的。
(二)不加强学习,工作能力退化,推进城市创建和管理执法工作或其他重点工作不力严重影响单位重点任务完成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超过一年及以上不能正常履职的,可免去领导职务;能够承担一定工作任务的,可按照人岗相适原则和有关人事政策予以妥善安排。
(四)由于身体健康、工作能力等原因,科级干部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按照有关程序、要求及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第九条 科级干部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综合组(政办科)对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及时将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书面报告局党组。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或问责追责建议。
(二)审核。局(办)领导班子认真核实、综合研判有关报告,注重听取分管局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意见。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向干部本人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决定。局(办)主要负责人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对科级领导干部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
(四)谈话。对决定调整或问责追责的科级领导干部,由分管领导或分管纪检工作的领导与其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条 调整后的科级领导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相应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综合组(政办科)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