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畅通民众参与城市管理工作渠道,按照相关规定,现将市城管执法局起草的《安康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集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可以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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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安康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安康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19年6月11日
安康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设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门头牌匾管理,维护整洁、有序、安全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或公共、自有和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道路两侧或公共场所的电杆、灯杆、公交站(场)、路牌、指示牌、果皮箱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利用户外场地设置立杆式、底座式、大型落地式或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发布广告的行为;
(四)利用园林绿化区域、城市广场、公园等场地内的设施、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展示牌、指示牌等形式发布广告的行为;
(五)利用布幅、充气装置、移动交通工具等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的行为;
(六)利用其他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 门头牌匾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明示为目的利用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镂空字、霓虹灯、垂直灯箱等设施对外展示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字号、经营范围、联系方式等行为。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安康中心城市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设置的审批管理工作。城市管理执法队伍依法做好辖区内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违法设置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安康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对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划定严格限制区、适度控制区和重点展示区,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严格限制区内不得设置任何户外广告设施。适度控制区内应当严格控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重点展示区内可以设置形式多样的户外广告设施。
经批准后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规划设置为公益广告的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七条 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符合安全规定,其设置位置、大小、颜色、图案必须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行政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自然保护区、纪念性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二)利用交通信号设施、电力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无障碍设施,消防安全设施,妨害其正常使用的;
(三)利用危房、违章建筑、坡屋顶建筑顶部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四)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立面效果,损害城市容貌或建筑形象的;
(五)利用铁路、公路立交桥、人行天桥、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音窗(墙)的;
(六)利用行道树、绿化隔离带、绿篱或者损毁绿化、影响绿化景观的;
(七)在经批准的设计方案中未规划广告位的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楼顶、外立面;
(八)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禁止设置下列形式的户外广告:
(一)高层建筑楼顶、立面设置大型钢架结构广告;
(二)过街广告、条幅、流动叫卖式宣传车;
(三)利用沿街建筑立面、路面采用悬挂布幔或者张贴、喷绘、涂写等方式设置广告;
(四)在主要道路、重点区域采用手持等方式设置流动广告。
(五)不符合城市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要求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十条 以光电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周围十米以内设置闪烁方式以及与交通信号灯颜色、切换频率相同的户外电子显示装置;
(二)开启时间不得早于上午七时三十分,关闭时间不得超过晚上十时。遇重大节日或者重要活动时,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限制区只能设立公共信息电子显示装置。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还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利用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妨碍相邻产权人的通风、采光、通行等合法权益,且应当由具有安全检测资质部门出具安全检测证明,不得影响原有建(构)筑物安全。
(二)利用城市外道路和城市公交站(场)、客车站区域及出租车、公交车、客运车辆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征得交通运输部门同意。
(三)利用城市市政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区域、城市广场、公园等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征得住建部门同意。
(四)利用总质量大于4千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悬挂气球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征得气象管理部门同意。
(五)在确定的景点区域设置户外广告,应征得旅游管理部门同意。
(六)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附近设置户外广告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征得公安交管部门同意。
(七)单位、个人、个体工商户张贴各类软质广告,应当张贴在指定的城市公共信息栏内。禁止在指定的公共信息栏之外的建(构)筑立面、市政公用设施、树木、路面等处张贴或乱涂乱画。禁止在公共场所散发印刷品广告。
第十二条 临街单位设置门头牌匾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同一条街道设置的店面招牌,应保持规格尺寸统一,设置高度基本一致。
(二)单层建筑物上设置门头牌匾位置是一层门楣以上,檐口以下;二层以上建筑物设置门头牌匾位置是一层门楣以上,二层窗户以下;其设置长度和高度应符合相关规定。沿街楼体立面除一楼门店外,其它位置原则上不得设置牌匾。
(三)建筑物载体高度在10米以下的,门头牌匾的高度不大于1.5米;建筑物载体高度在10米以上的,门头牌匾的高度不大于2米。
(四)附着于建筑物上设置的门头牌匾,其外沿距离墙体不得大于0.5米,距地面不得少于3米,并应与建筑物相协调。
(五)门头牌匾的设置施行一店一牌。禁止设置活动小灯箱。提倡设置霓虹灯式、内显式门头牌匾。
(六)历史文化保护区、文化旅游街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门头牌匾应当统一规划,体现特有的文化或者风格特色;
(七)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门头牌匾应当由该场所、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统一规划,规范制作;
(八)同一建筑相邻门店的墙面设置门头牌匾,底线应当整齐划一,高度与厚度应当统一;同一建筑相邻门店的立式门头牌匾,其形式、体量和高度应当保持一致;
(九)较大规模的商业连锁店、邮政、通信、金融等商业机构及其各网点设置的门头牌匾,在不影响所在街道整体风格的情况下,可依照其固有风格统一设置。
(十)LED滚动字幕门店招牌仅允许设置在与之对应的平行墙面门店招牌下方,不得超出平行墙面门店招牌允许设置的范围。
第十三条 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的体量和规格应当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相适当,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建筑物顶部、裙楼顶部不得设置。
(二)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的牌匾标识,其形式、体量、照明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和谐。应当与建(构)筑物本身及相邻建筑物上设置的牌匾标识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灯光效果等相协调;不宜使用与建筑立面不协调的色彩。
(三)设置在墙体上的牌匾标识,不得大于设置所在墙体实墙面(扣除窗户)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并不得超出墙体外沿设置。
(四)建筑物实体墙面设置的牌匾标识,应当采用单体字形式。牌匾标识设施灯光照明要有合理的亮度,应采用内透光形式,不得使用外打灯。
(五)在建筑物底层部分设置建筑物名称的,其数量不得超过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数量,底层以上部分最多设置1块,且应在不同方向的建筑物顶部实墙面上设置,上边缘距檐口(或女儿墙的上缘)距离≥0.5m,并采用单体字式样。
第十四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载体使用权证明或与载体产权人签订的租赁使用合同;
(四)现状图、设计图、效果图;
(五)设施制作说明、安全维护措施及安全责任承诺、发布公益广告责任书;
(六)利用已有设施的,还应当提供设计单位或者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并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申报资料不完整的,应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资料,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未提交补充资料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设置位置、形式、规格、期限、设施到期的处理方式等内容。设置期满,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十七条 除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式获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外,电子显示牌(屏)设置期限不得超过5年,其他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3年。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设置申请。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20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并恢复原状。
门头牌匾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自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之前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第十八条 因举办重大会议或文化、旅游、体育、展览、重大节日庆典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在活动举办七日前向城市管理执法局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利用工地围栏、拆迁项目围挡仅设置公益性广告的免于审批。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确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宣传本开发项目的,按照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第二十条 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设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不超过批准的活动期限。
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申请延期,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2日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设置条件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户外广告设置权转让应当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户外广告受让方必须具有户外广告设置经营资质。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有效期限内因城乡建设等公共利益确需拆除的,审批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人自行拆除,因拆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拆除超期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所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门头牌匾进行维护和安全检测,确保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
对钢结构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2年的,设置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供具有结构安全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安全检测报告;经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对单板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购买安全保险。
第二十四条 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科学控制声音、亮度和使用时间,并与所在区域整体灯光环境气氛相协调,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使用过程中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缺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修复完成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按照下列要求发布公益广告:
(一)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空置,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应当发布公益广告,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且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二)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商业广告,平面广告每版发布公益广告不少于整版面积30%,视频、短片、滚动字幕等发布公益广告不少于每天广告总量30%。
(三)围墙广告公益内容不少于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四)在举办重大活动或者重大庆典活动期间,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时,城市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急和预警信息内容,通知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人在电子显示屏中免费发布应急和预警信息。
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人应当在收到应急和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后2小时内组织发布。
第二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并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信用档案。对服从管理的,在后续审批中予以便捷办理,允许容缺审批。对违规不改、整改滞后的,纳入黑名单严格审批,对违规行为从重处罚,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纳入行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 未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到期后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陕西省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规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责令行为人限期清除,并按照《陕西省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参照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康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