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
第一条 为准确掌握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情况,深入推进全局行政执法统计工作,提高和规范行政执法水平,现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的符合法定执法条件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如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职权的活动。
第三条 具体实施行政执法工作的科室、单位都要对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依法统计。
第四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数据,不得瞒报、漏报、多报。
第五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由各科室、单位负责人把关,并设置统计员,由统计员负责日常统计数据收集与整理。
第六条 各科室、单位对上年度相关行政执法数据信息进行收集,于每年1月15日前交统计员统一整理,形成报表。统计员于1月20日前报市局。
第七条 行政执法统计的对象包括:
1.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
2.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
4.其他需要统计的对象。
第八条 各科室、单位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统计数据,瞒报数据,故意造假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