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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摘录

作者:佚名来源:发布日期:2019年02月15日16时17分
文件名称: 《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摘录
索引号: swgzbmscsglj/2019-0062 公开目录: 政策法规
公开责任部门: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年02月15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年02月15日16时17分
    第七条  下列区域和地点禁止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军事设施所在地;
  (二)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机构;
  (三)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粮食储备场所;
  (四)市区及县城的住宅小区、集贸市场,公园、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停车场;
  (六)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高架路和隧道、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
  (七)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和运输设备及输送管道的安全区域;
  (八)电站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林地、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告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置统一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
  第八条  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区域和地点外,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各县(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第十条  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提供宴席服务的饭店、酒店、宾馆、农家乐等经营者,应当在提供服务前告知宴席举办者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对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奖励办法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十一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燃放烟花爆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不受理、不及时核查处理举报的; 
  (三)不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