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解读之植被保护篇 | ||
索引号: | swgzbmscsglj/2018-0453 | 公开目录: | 政策法规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8年11月16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8年11月16日20时30分 |
2017年3月1日,《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开始施行,旨在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条例》,秦岭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封育保护、退耕禁牧、还林还草和植树造林、水土保持等措施,提高植被覆盖率,改善秦岭的生态环境。
封育保护 退耕禁牧
《条例》规定,按照保护优先的原则实施秦岭植被保护。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天然林、天然草甸保护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做好保护工作。
国家划定的秦岭天然林保护范围,不得擅自变更。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要求,制定封山育林、禁牧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封山育林、禁牧区域的四至范围、封育期限,并设置界桩、标牌,向社会公布。
封山育林、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垦、采石、采砂、取土;
(二)采脂、割漆、剥皮、挖根及其他毁林行为;
(三)放养牛、羊等食草动物;
(四)损坏、擅自移动界桩、标牌;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还林还草 植树造林
根据《条例》,秦岭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鼓励在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进行退耕还林还草;没有退耕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秦岭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植树造林,将植树造林成活率纳入考核目标。秦岭范围内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完成义务植树的任务。秦岭飞播造林所需经费,纳入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禁止经营性采伐。
列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内的天然林和坡度在四十六度以上的森林以及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及其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森林,严禁采伐。
省林业、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编制秦岭湿地、天然草场保护的长期规划,制定外来物种入侵对秦岭生态环境影响的风险预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组织实施。
保持水土 改善环境
《条例》规定,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控制区域水土流失面积,减少水土流失。
在秦岭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秦岭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区防火责任制,制定森林防火应急方案,落实防火责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加强对病虫害和有害生物的监测和检疫,及时通报病虫害和有害生物发生信息,采取措施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
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维护秦岭生态安全
——《安康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解读之规划篇
姜 波
8月8日《安康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8-2025)》(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印发实施。按照“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以人为本、成果共享,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保护原则,提出了规划保护范围。
《条例》阐明安康市在秦岭生态保护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主要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项目以及保障措施,是中长期安康市秦岭生态建设的行动准则与指南。《条例》提出总体目标:到2020年实现秦岭地区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全面改善规划区生态环境质量,维护安康、陕西乃至国家生态安全,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提出了2025年远期目标。
为做好秦岭保护,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安康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等法规规划,《条例》将安康市秦岭地区划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
下列区域应当划为禁止开发区,不得进行与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严格依法予以保护:(一)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二)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和二级保护区;(三)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或者海拔2600米以上区域;(四) 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
下列区域,除城乡规划区外,为限制开发区,不得进行房地开发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工业项目建设,执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同时推进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天然林保护、湿地保护、长防林建设。(一)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准保护区; (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植物园、国有天然林分布区以及重要水库、湖泊;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然文化遗存; (三)禁止开发区以外,山体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间的区域。
我市秦岭范围内除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以外的区域,海拔1500米以下的区域为适度开发区。在不损害生态功能的前提下,重点发展特色种植养殖业、林特产品精加工业,发展以风景名胜区、自然遗迹、森林公园为基础的生态旅游。同时对秦岭地区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按照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格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秦岭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切实保障秦岭生态安全。
构筑绿色屏障 维持生态平衡
——《安康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解读之植被保护与水源涵养篇
姜波
《安康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8-2025)》(以下简称《条例》)提出,以保护和恢复森林植被为核心,按照自然修复为主、人工修复相结合原则,采取封山育林、人工造林、飞播造林、退耕禁牧、涵养水源、水土流失治理、水源地保护等措施,构筑以天然林保护为核心的绿色生态安全屏障,把安康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建设成为水资源安全高效的节水型生态区。到2020年,全市森林保护面积达到70%以上,到2025年森林保护面积达到95%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8%以上。
《条例》规定:封山育林实行分区管理,应明确区域四至、封育期限,设置界桩、围栏、标牌,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内的天然林和坡度在46度以上的森林以及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及其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森林,严禁采伐。
封山育林、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垦、采石、采砂、取土;(二)割漆、剥皮、挖根及其他毁林行为;(三)放养牛、羊等食草动物;(四)损坏、擅自移动界桩、标牌;(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2600米以下疏林地、宜林荒山荒地实施人工造林或飞播造林,1800米以下集中连片且人工造林有难度的宜林荒山荒地、灌丛地以及不具备封山条件的疏林地实施飞播造林,所需经费纳入林业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条例》将秦岭地区具备条件的25度以上坡耕地和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权变更登记,将退耕还林还草地统一纳入林地资源管理。同时完善森林防火应急、扑救、指挥、保障体系建设,加强对病虫害和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和控制,及时通报病虫害和有害生物发生信息,采取措施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防止有害物种入侵。
为做好水源涵养,维护生态平衡,防治水质污染,防止水资源枯竭,保证饮用水安全。《条例》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御区和重点治理区。认真实施南水北调水源地保护“六大行动计划”,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控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以及各级政府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四项制度”。
同时《条例》还要求制订年度用水计划,优先解决城乡生活和生态用水,适当安排工业用水,稳定发展农业用水,保证生态环境用水。加强汉江主要支流的流域治理,重点推进月河补水规划,切实解决月河流域缺水问题,遏制月河流域水生态恶化趋势,为月河川道工农业发展和城市建设提供水源保障。全面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13小”污染项目。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根据河湖生态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结合扶贫、旅游及综合利用,因地制宜适度进行水电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