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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安康中心城区主次干道停车管理的通告

作者:来源:发布日期:2017年08月03日09时05分
    为进一步规范安康中心城区机动车辆停放秩序,维护安康中心城区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确保通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辆驾驶人应将机动车辆停放在公共停车场、地下停车场、立体停车库、路面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以内。
    二、车行道停车泊位由区交警大队施划设置;人行道停车泊位由区城市管理局施划设置。
施划停车泊位应设置停车标志,明示停车类型、收费标准、泊位数量、泊位使用时间和监督电话。
    三、严禁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路面或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车行道和人行道上施划停车泊位、安装地锁,或从事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将机动车辆停放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路面或人行道上,或擅自在车行道和人行道上施划停车泊位、安装地锁的,分别由区交警大队和城管公安大队采取监控抓拍、摄像拍照等方式进行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之规定,以“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标线指示的”“不按规定停车的”和“从事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予以处罚,并将违停车辆和擅自施划停车泊位、安装地锁当事人的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五、本通告自2017年8月1日零时起实施。